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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踏看)
5、中标通知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可与《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
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9、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10、计划文件
11、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监理合同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新材、散泥缴纳发票等)
怎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
1、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不能不按期开工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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