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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浙江省湖州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核定(核准)办理指南
国家标准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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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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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收起
办事信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浙江省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1号楼)三楼社会发展窗口(建设)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申请信息
受理条件
1.有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结果信息
审批结果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审批结果样本
审批结果类型
出证办结
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审批信息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到设区市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送达信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不涉及中介服务
其他信息
部门名称
市建设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本编码
330116124001
实施编码
11330500002564299B3330116124001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决定机构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部门
省建设厅
网上办理深度
全程网办(Ⅳ级)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是
权力属性
承接委托下放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
是否网办
是
法人主题分类
资质认证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适用对象说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涉及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核准)
好差评
办事评价
4.7
指南评价
–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2-2216933
咨询地址:
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浙江省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1号… 展开
咨询网址:点击前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72-2031712, 0572-12345
投诉地址:
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浙江省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1号楼三楼)305室
投诉网址:点击前往
- 线下办事点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设定依据
- 常见问题
- 线下办事点
- 申报材料
- 办理流程
- 设定依据
- 常见问题
1.如果企业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又会有怎样的处理办法呢?
对房地产项目存有操作上不规范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拆迁及拖欠工程款而引发群体上访,投诉较多以及未及时对本企业使用的档案信息进行更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进行严格审查,核清事实,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确实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暂缓登记,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据相关法规给予降低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于资质证书到期的企业,按资质等级的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达不到原资质要求的予以降级,企业法人代表和名称变更的按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属于企业改制的,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核定资质等级。同时对经查处并已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主要是考察企业以下方面,包括:企业一年来的经营
状况,是否承担了开发项目和开发项目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存
在工程质量隐患,以及企业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在售房中是否向买受人
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
承诺的内容兑现;是否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一、全部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受理标准 | 其他信息 |
1 | 企业承诺声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形式:普通电子文件 纸质材料份数:0份 纸质材料规格: | 核对材料正确性 |
二、办理申报流程
环节 | 办理 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即办 | 市民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工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
审核 | 即办 | 市建设局政务处工作人员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的相关规定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通过意见;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 |
审签 | 即办 | 市建设局政务处工作人员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的相关规定审查。 | 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告; 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结、送达 | 即办 | 市民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工作人员 | 核发的证照通过电子证照方式立即送达 | ||
三、政策规定依据
设定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建设部令第54号
颁布机关
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22-03-02
条款内容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二) 二级资质
1.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 二级资质:
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