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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22/10/28 办事指南 未分类 浏览:0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那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踏看)

5、中标通知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可与《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

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9、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10、计划文件

11、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监理合同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新材、散泥缴纳发票等)

怎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

1、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不能不按期开工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